发布时间2025-07-20 20:05:52 来源:小编 阅读次数:次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持有现金及相关账户结余(包括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中的金融资产)约77.78亿元■■◆■,基于充足的现金保障,公司将继续加速推进各管线项目的开发,致力于为中国乃至全球患者提供更多更好的治疗选择。”
公司非执行董事施一公博士为西湖大学校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定西湖大学为公司关联人。
2025年1-3月公司核心产品奥布替尼(宜诺凯?)销售收入持续增长■★■◆◆★,共实现销售收入3★■◆.11亿元,同比增长89◆★.22%。2025年4月,奥布替尼获批新适应症■■,用于一线治疗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CLL)/小淋巴细胞淋巴瘤(SLL)成人患者。此前,奥布替尼有三项适应症:既往至少接受过一种治疗的成人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CLL)/小淋巴细胞淋巴瘤(SLL)患者(r/r CLL/SLL)■■★■,既往至少接受过一种治疗的成人套细胞淋巴瘤(MCL)患者(r/r MCL)及既往至少接受过一种治疗的成人边缘区淋巴瘤(MZL)患者(r/r MZL)均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其中奥布替尼为中国首个且唯一获批针对MZL适应症的BTK抑制剂。根据最新发布的《中国临床肿瘤学会(CSCO)淋巴瘤诊疗指南(2025版)》(下文简称“指南”),奥布替尼被纳入指南多项推荐,包括:列为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小淋巴细胞淋巴瘤(CLL/SLL)一线治疗的I级推荐方案◆■,继续保持MZL治疗的I级推荐方案■◆★,列为套细胞淋巴瘤(MCL)一线治疗的II级推荐方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适用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协议签订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注:本集团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确认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公告〔2023〕65号)的规定执行。
编制单位: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 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诺诚健华◆■”)的全资子公司北京诺诚健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诺诚健华★★■◆◆”)与西湖大学于2025年5月13日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与《科研合作协议》,双方将就创新药物研发、平台共建★★■★、人才培养及成果转化等方面建立合作(以下简称“本事项”或“本次关联交易”)。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次协议签订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充分发挥协议双方的核心优势■★★★■,公司将借助西湖大学在创新领域的科研优势★★■,同时公司在生物医药研发领域的研发、临床及产业化能力也有助于提高西湖大学的科研成果转化效率。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将共同推进创新技术在新药研发中的深度应用★★■,加速创新药物的发现与开发进程★■,造福更多患者◆★★◆■。
1、双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力量,以共享共赢原则开展深度合作,互相支持科研平台建设■◆★◆■;
2、本公司香港股东名册由HKSCC NOMINEES LIMITED(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及其他登记股东组成★■◆◆■★,其中HKSCC NOMINEES LIMITED代非登记股东持有股份约占本公司港股股份99.999%,其他登记股东持有股份约占本公司港股股份0◆★★■★■.001%。
协议约定了各方的违约责任及纠正机制■◆★■■◆,包括在未能履行核心义务或因知识产权等原因导致合作无法继续时的处理安排,并对保密义务和项目成果的可实施性设定了保障措施◆★◆★。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诺诚健华与西湖大学签订科研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执行董事Renbin Zhao(赵仁滨)博士及非执行董事施一公博士作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同意本事项。本次交易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相应的法律程序。本次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事项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诚健华■■★◆”或★★◆◆■“公司”)管理层评论说:“公司是一家以卓越的自主研发能力为核心驱动力的高科技创新生物医药企业,拥有全面的研发◆◆、生产和商业化能力■★,专注于肿瘤和自身免疫性疾病等存在巨大未满足临床需求的领域,在全球市场内开发具有突破性潜力的同类首创或同类最佳药物。
1■◆、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762,567,202股,其中★◆◆■■■,于香港已发行股份为1★★,496,284,235股,约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84.89%■◆,于上交所科创板已发行的人民币股份为266,282,967股,约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5.1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与西湖大学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与科研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编制单位: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若本次关联交易发生,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十二个月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将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的1%。
公司负责人:Jisong Cui(崔霁松)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傅欣 会计机构负责人:谭悦
公司负责人:Jisong Cui(崔霁松)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傅欣 会计机构负责人:谭悦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截至报告期末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根据相关股东向香港联交所提交的申报披露信息以及中国结算提供的A股股东名册列示。A股股东性质按照中国结算A股股东名册中的持有人类别填报。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2025年5月13日,北京诺诚健华与西湖大学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与《科研合作协议》,双方将就创新药物研发、平台共建、人才培养及成果转化等方面建立合作。
● 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协议★◆,北京诺诚健华对共同开展的创新药物研发项目提供前期资金支持,并基于项目进展支付里程碑付款★■,合计不超过5◆■■■,400万元人民币■★◆■■,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律障碍■■。
2025年1-3月公司实现总营业收入3.8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9.92%,毛利率为90■■★★◆■.5%★■◆,比上年同期的85.4%提高了5■★◆★★★.1个百分点。营业收入与毛利率的高速增长主要为核心产品奥布替尼(宜诺凯?)销售收入持续增长以及公司与Prolium Bioscience Inc.(以下简称■★◆■“Prolium”)达成授权许可的首付款所致。公司2025年1-3月的净利润为0.14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盈利。
公司非执行董事施一公博士为西湖大学校长,西湖大学为公司的关联人★■■,本次协议签订构成关联交易★■。
2025年5月13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事项,公司执行董事Renbin Zhao(赵仁滨)博士及非执行董事施一公博士作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同意本事项◆■■。本次交易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创新药物研发、平台共建、人才培养及成果转化等方面建立合作◆★■◆★★。公司将借助西湖大学在创新领域的科研优势■■■★★,进行多项创新药物靶点的探索■★■◆,同时公司在生物医药研发领域的研发、临床及产业化能力也有助于提高西湖大学的科研成果转化效率◆◆。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将共同推进创新技术在新药研发中的深度应用,加速创新药物的发现与开发进程■■■◆,造福更多患者。
编制单位: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次协议签订预计不会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年度经营业绩和研发效率提升将发挥积极正向的作用◆★◆,但具体影响将根据相应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公司负责人■■★:Jisong Cui(崔霁松)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傅欣 会计机构负责人:谭悦
1◆◆■■■、双方基于“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协同创新★■、互利共赢”等原则,充分发挥甲乙双方各自优势★■,在创新药物研发、平台共建、人才培养及成果转化等方面建立合作★◆■;
本次项目合作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由公司对共同开展的创新药物研发项目提供前期资金支持■■■◆■,并基于项目进展支付里程碑付款,合计不超过5,400万元人民币。双方的合作模式、合作费用符合校企之间研发项目合作的惯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协同创新■★◆■◆■、互利共赢”等原则,充分发挥甲乙双方各自优势,双方就创新药物研发★◆、平台共建■★◆、人才培养及成果转化等方面建立合作■◆■■◆■。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将定期对合作进展及成效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进一步拓展合作范围。
2、双方鼓励科研人员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探索新形势下研究生培养的新模式;
3、甲方对共同开展的创新药物研发项目提供前期资金支持,并基于项目进展支付里程碑付款■■★■。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 元。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